Article 30

In force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半年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凭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证明,享受的优待金应当高于当地优待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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