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凭验证和文化测试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五)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六)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征兵宣传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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