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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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和环境评价、海岛功能定位、利用现状、利用保护规划及生态景观规划等主要内容。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一)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的。
获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损害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的,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治与恢复。
(一)未经批准从事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利用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注销批准文件或者收回经营权,并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破坏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治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治,整治费用由利用者承担。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无居民海岛,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