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擅自更改登记的户外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不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的,责令限期标明,逾期不标明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或更换,或者需要办理延期使用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代之以公益广告的,或者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不予以装饰或者遮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公益广告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的百分之三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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