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和地表取水以及采矿排水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人畜饮水、农田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经处理回用的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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