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