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任务按年度纳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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