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万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六)建设和维护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设施及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七)编制省级综合地图集和专题地图集;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两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或者五百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建设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设施及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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