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领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订立劳务合同,及时全额向导游、领队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旅游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领队服务费用。

旅行社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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