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七)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八)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九)教唆其他导游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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