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

(二)有第十六条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有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

(四)有第十六条第(九)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十六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