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1, 201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2
- Articles
- 24 articles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血液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采供血机构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重点资助血液中心和区域性血站的基建和事业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采供血机构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Chapter 2公民献血与用血
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Chapter 3机构与职责
采供血机构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一)严格执行公民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
(四)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无偿献血资金只能用于免费临床用血者的费用、购置采供血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无偿献血资金必须设专账管理,收入和开支情况应当每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
Chapter 4奖励与处罚
(一)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