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城镇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烟尘控制区各种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