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