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