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Chapter 5 优惠待遇Article 24Repeale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