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活动;
(二)摊派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责;
(三)强制村民委员会参加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会议或者协会、研究会等;
(四)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收购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财产和资源;
(五)截留、挪用、拖欠、侵占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六)强行推销商品、商业保险,征订报刊、书籍;
(七)其他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