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专柜,对村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务档案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方案,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