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村民代表应当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负责向村民传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收集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对于不称职的村民代表,由原推选户的三分之一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三分之一的村民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换村民代表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撤换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