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计划;

(三)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