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助航标志的,由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助航标志正常效能的,由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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