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内河航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全市内河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有关的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内河航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其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