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负责本市助航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助航标志。损坏助航标志的,应当及时向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报告并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种植植物、修建或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不得影响助航标志的正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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