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7Repealed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为实施内河航道建设和养护进行测量、疏浚、清障、水文监测以及设置测量标志、助航标志等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因实施上述活动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应当予以补偿。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