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Article 12Amended自管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擅自进行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