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Chapter 2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Article 17Repealed担负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的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未经审查机关同意不得流动。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