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燃气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不得用液化石油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四)不得购销无出厂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

(五)不得在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内集中存放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

(六)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八)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九)抽出残液后充装液化石油气;

(十)按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足量,并公开价格;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液化石油气瓶定期送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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