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
自建供水设施工程是指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设施、管道及其附属的工程。
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吸附式、膜分离等各种技术对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通过管道直接供给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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