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三)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