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必要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