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

(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