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三)州、海东地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州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在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将乡(镇)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批准后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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