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二)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

(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

(四)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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