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