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