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森林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减采伐量或停发采伐证:

(一)发生重大、特大滥砍盗伐林木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

(三)无证采伐或超年采伐计划指标采伐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提取和缴纳育林基金的;

(五)未完成造林、更新、透光抚育、封山育林、病虫害防治等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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