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纠正、补办批准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或未按环境保护部门限定时间作业的;

(二)擅自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进行夜间施工的;

(三)抢险、抢修施工作业,在24小时内未向环境保护部门补办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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