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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