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