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指定的场所交易或者集中屠宰畜禽的;

(二)司乘人员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的;

(四)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或设置其他附着物的;

(五)擅自占用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摆摊设点的;

(六)临街商店倚门摆摊、占道经营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扬声器招揽顾客的;

(七)在街道、河道、公路两侧、防洪坝、空闲地、绿地、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的;

(八)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及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等可燃物的;

(九)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窗外堆放或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十)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抛弃杂物的;

(十一)在城区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碾压农作物、堆放沙石、粪土垃圾、倾倒污水杂物和清洗车辆的;

(十二)将垃圾通道口、排烟孔洞、污水口、厕所岀粪口等朝向街道或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的;

(十三)城区内公共厕所卫生不清洁,不定期粉刷、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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