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遥测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站等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划定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在气象台站的周围兴建违反标准的建筑物、设置违反标准的遮挡物和进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