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由地方承担的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