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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