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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