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三)项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的;

(二)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安全的活动的;

(三)未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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