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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