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凡受到江、河、湖、海等堤防安全保护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堤防维护费。

本市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