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设立农业发展、林业、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各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