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未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的;
(二)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接受无合法经营资质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