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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